一、所有权安全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保护的意义
1 所有权安全的保护
2 交易安全的保护——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延续(图一)
(1)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得丧变更——适用公示原则
甲.动产:必须交付——均会产生占有外观(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乙:不动产:必须登记(设权登记)——均会产生登记外观(物权编第九条)
(2)物权非因法律行为而得丧变更——不适用公示原则
甲.动产:占有的继承等——多会产生占有外观
乙.不动产: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宣示登记(继承、公共征收、第三十一条)——多会产生登记外观
3 公信原则的要件:对于相信占有外观(动产)或登记外观(不动产)而为交易之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的原则。
(1).让与人必须是没有处分权但是具有占有(动产)或登记(不动产)外观之人(物权法106条):
甲.发生原因类型
第一.有权利人意思介入者:例如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借贷,租赁、寄托等
第二:没有权利人意思介入者:例如窃盗、抢夺、遗失等
乙.处分权与所有权的关系(图三)
丙.必须是在物权行为时,没有处分权
(2)受让人是法律行为的善意第三人
甲: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必须从事法律行为
乙:必须是善意——
时间:必须在让与人无权处分时善意
内容:不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
可归责性:须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丙.交易进行的程度:必须达到完成物权行为的程度(第106条第1款第3目)
丁.基础原因关系:(有不同观点)
(甲)无须原因关系
(乙)必须有原因关系(有偿或无偿均可)
戊.(不但必须有原因关系,而且其)原因行为的价格必须合理(第106条第1项第2款)
二、所有权安全与交易安全的其它政策性因素
(一)五大因素(前述甲、乙、丙、丁、戊)
(二)其它考虑因素
1 原权利人意思参与的有无--------盗赃物的善意受让
2 交易的场所或状况:盗赃物在拍卖或贩卖同种类物之店购得
3 交易标的物的流通性——金钱或无记名证券流动最快
所有权流动性的光谱(由最慢到最快)
[page](1)不融通物
(2)不动产
(3)动产
(4)载货证券(海上提单)
(5)提单(陆上提单)
(6)票据
(7)金钱
三、法律关系的调整
(一)选择保护交易安全: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可以依照侵权行为及/或债务不履行调整
(二)选择保护所有权安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可以依照债务不履行调整
四、结论
(一)社会的经济结构,由农业社会的经济,向工商社会的经济发展,法律也从所有权静态的保护,往交易安全的方向推进。
(二)虽然法学上,关于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保护的选择政策,已经发展出一些判断的因素,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应该视力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审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