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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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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2008年上半年,宋某和张某两人合伙经营生猪养殖,宋某自己有一辆福田牌货车作为生猪贩卖时的运输工具。2008年7月,宋某决定退伙,而张某仍想继续养殖生猪,于

  案情回放:

  2008年上半年,宋某和张某两人合伙经营生猪养殖,宋某自己有一辆福田牌货车作为生猪贩卖时的运输工具。2008年7月,宋某决定退伙,而张某仍想继续养殖生猪,于是,宋某答应将货车卖给张某,以便其继续经营,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自2008年8月1日两人散伙后,福田牌货车归张某所有,但由于宋某要运走合伙财产、并贩卖一部分生猪,两人又在合同中约定该货车仍由宋某使用至2008年8月30日,待办理该车过户手续后,张某向宋某支付车款45000元。之后,宋某从朋友处得知搞建筑的赵某正急需一辆货车,2008年8月20日经双方商议,宋某以5万元价格将货车及证件、牌照等手续一并转让给赵某,但并未办理登记过户。2008年8月30日,张某得知此事,要求宋某交付货车,宋某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因该货车及所有手续已经交给赵某。张某遂至法院起诉赵某返还该货车。

  审理中,张某表示根据买卖合同,自己是该货车所有权人,赵某应向其返还该货车。赵某表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道此事,宋某提供的货车相关手续署名均为宋某,而且自己已经向宋某支付了车款,故不同意向张某返还货车。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体,意思主义、混合主义为补充的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不动产和动产的买卖,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必须以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后,才能完成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即登记或交付使得物权变动生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我国《物权法》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采用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交付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而以登记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公示要件。故机动车虽然是动产,却必须经过登记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点区别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特点。

  本案中,张某与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货车转让给张某所有,但由宋某再占有使用一段时间,此种动产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同时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此种交付方式下,物权变动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在张、宋两人达成约定后,物权变动已经生效,该货车的所有权已转让给张某享有,而宋某同时取得要求张某支付价款的权利。此时,张某虽然已经取得货车所有权,但是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进而进行公示,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这里就涉及到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page]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对价受让,且受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制度旨在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

  所以,当无权处分人张某将已经不归自己所有的货车出卖给赵某时,由于张某没有办理该货车的过户登记,第三人赵某无从得知该车的物权变动事实,而仅能通过宋某持有的该货车原证件、牌照等手续判断该货车的所有权人为宋某,而且在向宋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后,赵某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货车。至此,第三人赵某善意取得了该货车的所有权,其享有对该货车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货车,但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宋某赔偿损失。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赵某返还货车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动产买卖中交付有多种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物理上的交付,即由出卖人甲实际占有标的物,转为由买受人乙实际占有标的物,通常所讲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就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物权变动之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如甲先将电脑借给乙使用,后又将该电脑卖给乙,实际上乙在取得该电脑所有权之前就已经占有此台电脑,那么在甲乙之间形成债权合意时,甲就已经完成交付义务将电脑交付给乙。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变动前,该动产被第三人依法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原物返还请求权代替交付,如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后,又把电脑出卖给丙,负有交付电脑义务的甲可以通过转让要求乙返还电脑的请求权给丙以代替交付,从而使丙取得要求乙向自己返还电脑的权利。占有改定就是本案案情中张某与宋某之间交付货车的交付方式。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占有改定的动产交付方式虽然能够灵活的完成动产交付,有效提高动产的使用价值,但是却存在着弊病。交易中不诚信的出让人会利用自己仍然占有动产的状态,将该动产处分给第三人,虽然该处分行为是无权的,但善意的第三人仍然可以通过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所有权,这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虽然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后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但是却无法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从而由物权人沦为债权人,其权益受损程度不可谓不大。所以,在交易中,一定要慎用占有改定的动产交付方式,多选择现实交付或简易交付的方式,以降低交易中的风险,更好保障自己权益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指示交付同样存在着较高的交易风险,因为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受让人承担,故指示交付后动产仍被第三人占有期间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这无疑加大了受让人的风险成本。[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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