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动产交付”与“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1,作者认为,合同法的交付与物权法的交付有所区别,一个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一个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依照物权法,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所以交付时

  1,作者认为,合同法的交付与物权法的交付有所区别,一个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一个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依照物权法,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所以交付时法定的义务,因而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如质押,不能约定质物交给其他人,视为交付。

  物权法第23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可以不适用交付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指物权法第25、26、27条所规定的观念交付。【第25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6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27条(占有改定又称继续占有):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如抵押登记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交易习惯,只要一方将物置于另一方控制范围内也构成交付,如将信件投置于受信人的邮筒。

  作者认为,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在债务人破产时,就很难认定所有权移转就产生了公示,所有权移转也不能对抗第三人,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我不赞同作者观点,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2,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主义。作者认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在交付之后只是发生了物权的移转而没有发生所有权移转,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我不赞同作者观点,第一,从文义解释看,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既然作者认为已经发生物权的移转,由于物权包括所有权,那么凭什么说所有权没有移转呢?第二,从体系解释看,《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未经登记是指所有权而言,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所有权已经移转,但仅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已。所以,从法律体系解释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在交付之后发生的物权移转,包括所有权移转。

  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作者认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经过登记取得物权的善意的权利人,但可以对抗一般的债权人。[page]

  作者认为,对于已经登记的动产,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因为可以到等级部门查阅。我同样不赞同作者的这一观点,作者既然在善意取得这一节认为,不动产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出现善意取得。凭什么说特殊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呢?何况,处分人持有船舶或航空器或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情形下,也可能出现善意取得的情形。

  二

  3,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有两种模式:一是法国式具体列举式。二是德国式抽象概括式。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我国是采用具体列举式。

  现对于其他物权而言,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作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得发展,所有权的权能也在不断变化,四项权能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概括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4,作者列举了关于所有权本质的几种学说,如先占说、劳动说、人性说、绝对意志说、法定说。我比较赞同人性说。

  5,所有权包括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积极的权能是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消极的权能是指所有权受到侵害后所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关于所有权权能和所有权关系问题,作者在第399页的分析比较全面,给我感觉较好。

  6,只有使用权但不获得收益的例子有: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但不能通过转租获得收益。只有受益权而没有直接使用权的例子:所有人在出租房屋后收取租金而不能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7,现代物权法理论普遍承认所有权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等方式而使其权能暂时分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权能可以实行质的分离。。

  8,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当代所有权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的限制。如地上、地下范围和水资源特许。第二,相邻关系的限制。第三,对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如不得损害他人。第四,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如买卖不破租赁。

  作者指出,随意侵害老百姓财产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我国要加重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加强物权的神圣性,而不应当过分强调对所有权的限制。

  9,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page]

  作者认为,征用权应当专属于政府的公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享有。单位和个人紧急需要,可以通过紧急避险制度加以规范。其次,征用不移转所有权。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014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