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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牵连的损害赔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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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物权牵连的损害赔偿无过错连带责任的范围探析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一些因物权有牵连而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里,有些物权所有人、管理人虽无过错,但因权利物造

  

  因物权牵连的损害赔偿无过错连带责任的范围探析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一些因物权有牵连而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里,有些物权所有人、管理人虽无过错,但因权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牵连,物利权所有人、标的物管理人仅为此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我国没有较系统的物权法律制度,对因物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只是散见在一些专门的民事法律规范中,而且各有关规定表述的角度、范围、用语都不尽相同,常见的有以下几类规定。

  1、在交通航运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交通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典型的是汽车肇事的责任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车主负责垫付,赔偿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车主应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火车的管理人,对路外伤亡事故中因伤者致残、死亡,经济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也就是说,火车管理人虽然对事故无责任,但仍负有限的连带责任。再就是航空器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航空事故责任险,以便航空器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造成第三人损害进行赔偿。另,对船舶造成的损害赔偿,被害者享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应在船舶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交通航运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看出,对物权所有人的无过错连带责任,有的连带责任是无限的,有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其范围并无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

  2、在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中,销售者就是无过错,也应承担无限的连带赔偿责任。这在《民法通则》中作了规定。这时的销售者,或是说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所有者(因购销合同关系,产品所有权已从制造者转移到销售者手中),或是管理者(销售者因代销合同关系而管理该产品),因物权的原因,产品销售者就是不知道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于销售了该产品,也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然后可再要求产品制造者(过错者)承担责任。

  3、在因不动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中,不动产所有人、管理人的无过错连带责任表现在,因合法的不动产成立而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动产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因物权的牵连,应承担排除妨碍或适当补偿的责任。这里因物权牵连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因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该物所有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个规定也是因物权牵连承担的有限责任。[page]

  5、《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规定包含了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就是无过错,也因物权的牵连,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层意思,这时的受害人也无过错。另外两层意思是:动物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第三人有过错,动物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几类常见的因物权牵连的损害赔偿无过错连带责任的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用语很不统一,有垫付,有补偿,有赔偿,还有的落实到保险赔偿,且连带责任范围很不一致。笔者认为,因物权牵连而造成标的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应当有一个较为确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确定为有限的连带责任较为适当。因为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所有人或管理人并无过错,只是因物权的牵连,要求其承担责任,以示公平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但在现行法律物权制度不系统情况下,这个连带责任,则有很多不公平之处。有时为了一个价值很小的物权的牵连把物权所有人、管理人赔到倾家荡产,能说公平吗?显然是不应该的。比如一个汽车司机,借他人的小货车,因交通事故使数人死亡、伤残,汽车司机因过错负全部责任,则是公平的,如果因汽车司机无能力赔偿而由车主负无限连带责任,车主把全部财产赔上都不能负清责任,这样使车主因负无过错连带责任而一无所有,显然是不公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要达到的境界就是民法的核心原则——公平原则。一项损失产生后,要根据过错情况,各方的实际情况,社会伦理,甚至财产状况,公平的作出补偿,以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求得社会的健康发展。既打破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均衡,又不能促进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不应该的。

  因此,笔者认为,因物权牵连造成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应以有限连带责任为当,一般可考虑,造成损害赔偿的标的物价值大的,以标的物或在标的物价值范围内负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考虑到标的物本身在损害赔偿中有牵连,一般说,物权所有人、管理人的财产也不仅有此标的物一项。不会因标的物的失去而破产。标的物价值小的,应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负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或者是在物权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一定比例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就会使受损害者得到较及时的补偿,不至于因责任人无力赔偿而使受损害者遭至更大损害。另一方面也照顾物权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基本利益,不至于因物权受牵连无过错而遭到根本的损害以致破产。以此实现个人的公平及社会利益的平衡。[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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