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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财产保全难讨真正公道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2-05-23 11:41
导读: 王先生为了方便孩子就近读书,看中了叶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在中介人员的撮合下,王先生很快与叶女士签定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世事难料,由于房价上涨,叶女士很

  王先生为了方便孩子就近读书,看中了叶女士的一套二手房。在中介人员的撮合下,王先生很快与叶女士签定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世事难料,由于房价上涨,叶女士很快变卦了,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转让房屋。

  无奈之下的王先生将叶女士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要求叶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然而,此时叶女士已将该房高价转让。其实,为避免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再次转让,造成生效的判决无法正常履行,王先生早就应该就争议物做“诉讼保全”。这样才能保证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

  什么是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保全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案例回放:

  申请保全债权 却被法院驳回

  张某办了个家俱厂,欠钟某木材款五万多元。因张某经营不善,致使该厂倒闭,他自己也外出躲债。钟某因此起诉到法院。在起诉时,钟某提出对张某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但对方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钟某经调查了解到,对方有到期债权,即王某最近要偿还张某购买家俱款近二万元。由于担心张某私下领走该款,所以钟某申请法院对该笔款项进行诉讼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依法予以驳回。[page]

  财产保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只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可见,法院只能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诉讼保全。故钟某无权申请法院对案外人王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代位权实现债权

  那么,当事人在遇有该情况时应如何处置呢?以下方法可供选择:

  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债权。即钟某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从而代位行使债务人张某对王某的债权。在这一诉讼中,王某的身份是被告而不再是案外人,这样钟某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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