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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中拓展契约性权利担保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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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单一性,在项目融资中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而目前我国银行对于贷款担保更注重于资产的物权担保,其中大部分是土地和房屋的抵押。对于其他权利的担保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单一性,在项目融资中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而目前我国银行对于贷款担保更注重于资产的物权担保,其中大部分是土地和房屋的抵押。对于其他权利的担保作用银行还心存疑虑。

  在发达国家,银行对于项目融资主要依据项目的预计现金流和有实力的担保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对于担保的结构设计是根据风险分配矩阵作出的项目风险分析而设计。而担保的方式则包括项目公司对于一个信誉和资产状况都比较好的企业的合同权利,这可以被认为是契约性权利担保。

  这种能够被认可为担保的契约最主要是“无论提货均须付款”(take-or-pay)协议,此类合同形式在各种各样的项目融资都得到广泛的应用。该合同在法律上体现为一个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尽管在经济实质上是对项目融资的一种担保,但是从法律角度上讲是一个商业合同,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中不列入资产负债表。

  同普通买卖合同不同的是该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即无论项目公司能否交货(提供服务),买受人均需支付合同价款。此种合同中,出卖人的货物提供义务和买受人的价款支付义务分开,买受人的价款支付义务不作为货物提供的对价,因此排除了买受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从本质上讲,在出去项目公司故意违约的情况后,其实质就是将项目无法正常产出的风险转嫁到了买受人身上。

  “无论提货均需付款” 协议一般约定固定价格或者浮动价格,但是无论如何都会约定一个最低价格,通过最低价格的约定,项目公司就将市场风险转嫁到了买受人身上,因为即使市场价格低于约定的最低限价,买受人仍然要支付最低价款。

  由于“无论提货均需付款” 协议这种风险转嫁机制对于买受人的苛刻要求,在实践过程中通过谈判又发展出了一种变形协议方式,“提货与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只有在出卖人提供了产品后才支付价款。其实质是仅仅接受市场风险的转嫁,而不接受生产风险。当然这种方式对于项目融资的贷款方来讲是不利的,对于不同的项目以及不同的融资状况,两种和协议方式有不同的采用。对于项目贷款方而言,在“提货与付款”协议的模式下,一般会要求提供资金缺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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