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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渔业权制度建设 切实维护渔民权益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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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6月20日,农业部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联合在上海召开贯彻实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6月20日,农业部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联合在上海召开贯彻实施《物权法》暨渔业政策座谈会,研究部署渔业系统贯彻实施《物权法》工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明祖、农业部副部长牛盾、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司司长王振江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以及财政部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的领导,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部分部属渔业事业单位、重点渔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由农业部渔业局局长李健华主持。

  刘明祖主任在讲话中指出,《物权法》规定养殖和捕捞权利为用益物权,这是我国民事法律首次对渔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将对完善渔业法律体系、稳定渔业基本经济制度、强化渔民权益的保护、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构建渔区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物权法》的学习,深刻领会《物权法》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渔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方面的优势,加大投入,提高渔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强化渔业资源的保护措施,促进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切实转变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发证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渔民优先的原则,赋予渔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征用、占用渔业水域、滩涂后,要给渔民合理的补偿,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化解沿海和内陆重点渔区存在的用海、用水纠纷,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牛盾副部长在讲话中强调,《物权法》的实施和渔业权制度的改革完善,涉及多种利益主体和各方面利益,实践操作难度较大,是渔业系统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依靠方方面面的努力。他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好贯彻实施工作,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广大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要切实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二是加大力度,明确目标,大力推进养殖证发放工作。三是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完善捕捞许可证发放工作。四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完善渔业权法律制度。[page]

  王振江司长指出,《物权法》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为独立的用益物权,虽然仅仅几个字,但其内涵和意义十分重大。它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理清了渔民与水域滩涂的权属关系,意味着渔民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可以适用于物权的保护措施,如物权确认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将极大地促进渔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渔业权是一种兼具用益物权和特许物权性质的权利,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方式确立,权利人必须遵守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对促进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与会代表表示要切实做好《物权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深刻领会《物权法》的精神,认真贯彻《物权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的精神,高度重视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将《物权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中的一件大事,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渔民权益,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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