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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应向车主赎买1/7使用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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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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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4月11日起,北京开始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轮限行措施。这一轮的限行与第二轮相比,内容和形式都没有什么变化,还是要求机动车按尾号在特定时段里每周停驶一天,但限行措施的适用期则延长到两年,即到2012年4月10日才会告一段落。

  尽管北京市有关部门缓解交通压力的初衷十分良好,但笔者认为用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办法作为解决交通拥堵的主要措施,于情于理于法都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

  商榷之一,是北京的限行措施,已不是缓解一时之困的临时举措,而是一种长期性的“制度化”安排,所以一味要求广大车主牺牲自我,于情不符。北京奥运会期间,为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为了海内海外游客们的观赛与游览便利,北京的车主们牺牲“小我”按单双号出行,不仅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还得到了异常热烈的响应;北京奥运之后,为探索缓解北京交通压力的办法,用一年时间“试行”不同机动车每周按尾号在特定时段停驶1天的措施,北京的车主们也没有太多怨言,因为交通顺畅是每个人都乐观其成的现实利益,为利益的实现承担一些“探索性”的成本,也是每一位车主应尽的公民义务。但是,当这种“实验”经过“探索期”后居然一成不变,而且还要继续实行两年的时候,问题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因为“实验”已明明白白演变为制度化的安排。既然是 “制度化”安排,再要求北京的车主们凭思想觉悟为地方利益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便利作出牺牲,就显得有些强人所难了。

  商榷之二,是两年前信誓旦旦不对购买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的北京市,在拿到了汽车消费者为繁荣地方经济踊跃消费而贡献出的大把大把真金白银之后,现在却要限制他们正常使用机动车,于理不通。2008年11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大局出发 (北京市发改委某官员语)”,北京市有关部门明确表示:将不实行控制机动车总量措施 。北京的消费者响应政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号召,积极消费踊跃购车,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的高速增长、为GDP“保8”目标的实现,为中国经济率先走出低谷恢复增长,作出了令世界各国啧啧称奇的贡献。而现在,对这些“功臣们”用大量积蓄购买的汽车,却要用一纸通告,轻轻松松剥夺其1/7的使用价值,这让广大汽车消费者“情何以堪”?让他们如何心服口服?

  商榷之三,是被剥夺了1/7爱车使用权的北京车主们,虽然可以获得车船税、交强险等相应额度的减收,但他们按整车价款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以及其爱车被有关部门“通告”强制占有或剥夺的1/7使用价值,却没有得到丝毫的补偿,则于法不合。虽然北京市有关部门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作为实施机动车限行的法理依据,但相对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第三章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而言,至少有三点显得“底气”不足:一是《物权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其前者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后者;二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只是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要明显低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三是其“适用”法律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允许的交管部门对车辆限行,只是一种短时间的局部交通管制手段,而不是一种长时期的制度安排,拿《道路交通安全法》支撑北京的机动车限行举措,为无偿剥夺北京车主们1/7车辆使用权寻找依据,有偷换概念或文不对题之嫌。

  事实上,支持北京被限行车主们主张权利的法律,并非只限于《物权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笔者由此认为,在充分肯定北京市有关部门缓解交通压力的初衷是“良好的”前提下,北京市有关部门完全有可以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范和法理框架内,把好事确实做好,让各方都感到满意。其具体做法就是:在按比例减征车船税、交强险的同时,会商国家有关立法与行政部门对车辆购置税也“按比例减征”,同时对北京车主所购车辆的1/7使用权进行赎买,即按消费者所购车辆整车价款的14.28%,对购车消费者进行现金返还。

  赎买北京车主1/7车辆使用权的好处多多:一是既补偿了车主们使用权的损失,又满足了机动车限行的需要;二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了当事各方之间的公平正义;三是坚定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营造了更为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四是可有效刺激汽车消费,以及与汽车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消费活动,从而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

  如此多多的益处,如此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事情,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努力践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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