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若发现存在特定情形,有权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此时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若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些规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复议机关在收到变更申请后,需依法进行处理。
1.对于申请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于决定受理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这一流程遵循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确保复议申请的及时、有效处理。
找法网提醒,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裁定停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且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