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行政管理中各有侧重,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性质。
1.行政执法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享有的,包括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等权力,旨在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2.行政处罚权则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制裁的权力,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
两者在行使的条件、主体、目的和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找法网提醒,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目的、条件、主体和对象。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为了确保行政决定或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而行政处罚则是为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条件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在存在行政决定或判决的前提下进行,而行政处罚则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
3.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以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
4.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未履行行政决定或判决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而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
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旨在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从而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的制裁方法,剥夺其一定财产权利。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或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