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管辖法律规定,主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具体来说,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4.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主要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
1.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而特殊原则则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1)如对于不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提醒,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特殊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涉外婚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中,特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不在中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原告进行诉讼;
2.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这体现了对华侨的特殊关照;
3.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基于诉讼便利和司法管辖的考虑;
4.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这体现了对港澳台同胞的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