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赋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后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2.这意味着,任何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都必须在这三个规划的框架内进行,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有序发展。
1.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政府作为出让主体,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充当出让人。
2.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等的具体落实,同时也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核与权属管理。
这一规定确保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这种方式公开透明,竞争性强,通常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
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的一种出让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扶持、优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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