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食品安全问题时,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至关重要。
1.食品若呈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则被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若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这些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的,同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食品中若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也将被视为不符合标准。
4.肉类及其制品若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包装容器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以及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同样不符合标准。
6.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以及含有未经批准的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
当食品不符合上述安全标准时,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刑法第143条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一罪名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之一,旨在严惩那些故意或过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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