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幸造成他人损害时,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这是因为,在法律上,这类人群由于精神状态的限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更进一步说,如果精神病人本人拥有财产,那么赔偿费用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3.若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则由监护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但需注意,如果单位是监护人,则无需承担这部分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若不幸造成他人损害,那么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如果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那么赔偿权利人既可以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在特殊情况下,如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发包人、分包人明知或应知雇主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们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时,堆放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这种责任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堆放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2.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堆放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他们应确保堆放物的稳定和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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