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第十条的规定: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过期后的一个月内,居住证持有人仍有权进行续约。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将中止。
4.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将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因此,居住证过期后,尽快办理签注手续是保障自己权益的关键。
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办理,需要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
1.在办理签注手续时,居住证持有人需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3.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在提交居住证签注申请后,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
2.对于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将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对于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4.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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