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中,不同层级的医学会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则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当遇到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工作。
在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它们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的材料,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和患方各自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其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确认医患关系存在、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2.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没有过失行为,或者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患方作为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其举证责任主要包括证明医患关系存在、损害结果发生以及经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4.在举证过程中,代理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当事人完成举证任务,并在必要时提出有力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1.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资料。
2.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3.在封存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销毁病历资料。这种保管方式确保了病历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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