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拍卖连续三次均无人竞买时,法院需要采取一系列后续措施:
如果经过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抵债,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在发出变卖公告后,法院将进入变卖程序。
1.变卖是法院在无法通过拍卖程序将财产成功出售时,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
2.自变卖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冻结,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3.但对于该财产,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在经历三次拍卖流拍后,除了进行变卖处理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后续措施。
1.法院可以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协商,尝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的清偿。
2.法院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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