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丧葬费继承人的分配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丧葬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定义的遗产范围,因此不能直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1.当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出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出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
2.对于剩余的丧葬费,尽管其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考遗产继承的某些原则进行分配,即优先考虑照顾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时,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以下几个关键要件: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2.放弃继承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但特殊情况下如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3.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4.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
在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问题上,《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代理人的权限。
1.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3.在继承遗产时,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基本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尊重被代理人的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
4.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因为这可能会明显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理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则该代理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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