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夫妻双方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三种情形。
1.“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项需有共同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
2.“家庭日常需要”原则指出,一方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追认,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需要”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在“共债共签”的默示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将借款转到未举债配偶的银行账户,可以高度推定配偶知晓并认可该债务。
1.作为未举债的配偶,为了规避风险,首先应谨慎在借条上签字或做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因为一旦签字或表达共同举债的意愿,将可能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
2.作为债权人,在出借时应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或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未举债的配偶以获得“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3.还应提前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家庭经济状况和婚姻状况等,以减少出借风险。
在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1.债务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是一个重要指标。
2.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是否分居、是否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等因素也应纳入考量范围。
3.如果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或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这些情形均可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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