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这一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1.如果法律中对于某类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期限有特殊规定,且这一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那么应当遵循法律中的特殊规定。
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那么申请期限将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并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应在六十日内向具备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1)这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与税务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税务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2)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其复议请求。
2.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有明确规定。
(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代为申请。
(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答复期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答复的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时间来准备答复和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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