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资金方面,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2.人员资质方面,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3.公司结构和管理方面,融资担保公司需要设立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以确保业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业务范围和法规遵守方面,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也不得以会员制方式募集担保资金。
担保公司的审批流程根据注册资金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对于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首先需要到工商部门预核名,然后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
2.而对于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审批流程则更为严格。申请人同样需要到工商部门预核名,并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3.在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验资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证明等。这些材料将作为审批机构评估担保机构资质和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在设立担保公司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1.对于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将予以办理,但企业经营期限将核定为一年。
2.对于新设立或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如果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含1亿元),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将暂不受理相关申请。
3.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需先经省金融办审批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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