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其方式和主体两个方面。
1.在方式上
(1)合同的保全主要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来实现,这是一种在债务人财产受到不当减少或未增加的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权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2)担保则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其方式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以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2.在主体上
(1)合同的保全是由债权人主动行使的,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
(2)担保则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其目的在于增强债权人的信任,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3.从法律依据上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和代位权、撤销权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或采取危害其债权行为时,可以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的保全方式主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这两种方式都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这种权利的行使旨在防止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债权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危害其债权的行为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在保全的主体方面,代位权和撤销权均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是保全措施的发起者和执行者,其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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