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之后,员工通常能够拿到工资。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明确规定,拖欠职工的工资在破产程序中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1.在清算破产财产时,首先要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后便是拖欠的职工工资。尽管公司破产,但员工的工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各项债务。第一项便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3.虽然员工的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工资都能得到全额清偿。因为破产财产可能并不足以覆盖所有的债务,包括拖欠的职工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法定支付项目。这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优先保护。
2.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项目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这些费用虽然不及职工工资紧迫,但同样是破产清算中必须考虑的重要事项。
3.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这包括公司破产前所欠的其他债务,如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等。由于这些债权在清偿顺序上处于较后位置,因此其受偿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计算,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即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平均工资的计算通常基于企业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来确定。这样可以得到一个相对客观的、反映企业整体薪酬水平的指标。
2.在计算过程中,需要排除一些特殊因素,如个别员工的异常高薪或低薪等,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平均工资计算原则的应用范围仅限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其工资计算通常不会受到这一原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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