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人员,将责令其补办并可能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还将责令其限期离京,以确保城市管理的有序进行。
1.对于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行为,将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暂住证的使用规定,还可能给社会治安带来潜在风险。
2.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若有违法所得,还将予以没收。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打击非法获取和使用暂住证的行为,维护暂住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对于单位或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情况,将责令其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2.若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还将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督促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暂住证制度,不得为无证人员提供居住或经营场所。
3.对于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将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确保单位或个人切实履行治安责任,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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