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是在设立主体要件方面,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组成应当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也受到一定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1.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构成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2.在合伙人人数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应控制在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以确保企业的稳定性和运营效率。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
1.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还应特别载明以下内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等。
2.在出资要件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也是设立条件之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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