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家属可以选择向当地卫生局反映情况,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申请,若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了相关申请,则应当终止处理。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
1.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医疗事故涉及患者死亡或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在发生误诊的情况下,存在若干免责情形。
1.当误诊属于医疗意外时,即医生的注意能力未能预见或防范的情形,医院可以免责。这是因为医疗过失的认定需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若医疗事故并非医生的过失所能避免,则医院无需承担责任。
2.当患者的疾病自然转归导致不良后果时,医院同样可以免责。例如,长期高血压引发的动脉硬化,进而导致的脑出血等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也是医院免责的情形之一。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尽管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无法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4.当医疗事故完全由患者一方的过错所致时,医院也可免责。这意味着,如果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而损害结果完全是由患者自身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医院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存在上述免责情形,但医生在误诊情况下仍需谨慎处理,尤其是涉及使用药剂错误等可能对患者造成损伤的情况。
1.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这些协议对法院审理案件并不具有约束力。
2.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诉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是否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充分性、诉讼成本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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