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责任承担主要依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活动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
1.通常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自己或第三人,以及损害第三人权益时,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这是因为雇员的活动被视为雇主“手臂的延长”,雇主对于雇员的行为负有严格的责任。
2.这种替代责任的范围涵盖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其他各类损失。
雇佣活动通常以授权范围作为判断其性质的标志。
1.在授权范围内,雇员所进行的行为被视为职务行为,对于受害人而言,该行为仍被视为雇员的职务行为,雇主应为此承担替代责任。
2.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雇主在多数情况下需要为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雇主需要对雇员的所有行为负责。
3.如果雇员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雇主通常不会为此承担责任。
因此,在判断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雇员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雇主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因素。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二者在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受雇时间、目的和报酬取得以及工作地点和提供工具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从法律关系内容上看,雇佣关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劳动时间由雇主确定,而承揽合同中则主要由承揽人自行决定。
3.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往往受到雇主的限制,而承揽人则享有较大的自由。
4.从目的和报酬取得上看,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而承揽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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