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1.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借款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个人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准许,不得从事商业银行特有的吸储信贷业务。
2.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3.立法者对于非法集资行为采取刑事打击的态度,司法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谨慎司法、被动司法,不宜将刑事犯罪下的民事责任进行“化整为零”或“各个击破”的处理。
4.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方面,应明确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若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有过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有效性往往受到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具体而言,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通常也无效。这是因为担保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如果主合同本身无效,那么担保合同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通常无效。这是因为国家机关作为公权力机构,其职责并不包括为私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通常无效。
4.如果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那么该担保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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