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涵盖了参保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多项费用。
1.包括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以及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设立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需由个人自付。
3.在同一统筹期内,若达到起付标准,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则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标准包括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两部分。
1.在门诊补偿方面,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可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
(2)镇卫生院就诊可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可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可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为5000元。
2.在住院补偿方面,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包括药费、辅助检查费、手术费等。
农村合作医疗还提供了大病补偿机制。
1.对于超过5000元的部分,将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补偿,如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等。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某些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也有相应的补偿年限额和报销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中的一般辅助治疗并不列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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