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司法鉴定时,所依据的资料远不止病历一项。
1.实际上,司法鉴定所需材料非常广泛。以法医鉴定为例,除了病历外,还需要查看检查报告等其他内容。
2.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需要遵循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并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包括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并在必要时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因此,司法鉴定不仅仅局限于病历,还包括其他与鉴定相关的资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受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委托,当其负有举证责任时。
2.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如果不能即时决定受理,应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如果需要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充鉴定。
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需要按时向医学会提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抢救急危患者时,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对于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对于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其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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