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实际项目情况来决定。不同项目的质保期限可能不同,因此保证金的期限也会有所差异。
2.在约定质保金时,通常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
4.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最终结清条款进行退还。
2.退还时间通常在项目竣工并经过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期后,确保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退还。
3.退还方式可能是全额退还,也可能是按照一定比例逐步退还,具体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三种: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种方式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从结算款项中扣留相应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扣留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应遵循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且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退还和扣留方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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