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主要分为三个级别。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这意味着,当医疗纠纷发生在市辖区时,该区的医学会将负责医疗事故鉴定。
(2)若发生在不设区的市或县,则当地的市、县卫生局的医学会将承担此任务。
2.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种鉴定被称为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这些鉴定机构通常设立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医学会。
3.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1)这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2)与前两级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鉴定的条件更为严格,主要处理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级别。
1.当医疗纠纷发生时,首先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这一程序通常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双方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等步骤。
3.鉴定结论出具后,将形成市、区或市、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4.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如果对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其程序与市县级鉴定相似,但鉴定机构为省级医学会。
(2)再次鉴定结论出具后,将形成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2.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1)即中华医学会组织的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2)由于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条件较为严格,一般的普通医疗纠纷案件很难进入其鉴定范围。
(3)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寻求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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