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垄断:这包括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垄断行为。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
(1)行业行政垄断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而地区行政垄断则包括地区封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行为。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
(1)抽象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2)而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则通过列举方式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如限制市场准入、强制交易等。
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特定:行政垄断的实施者通常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这与其他类型的垄断行为,如经济性垄断,有着明显的区别。
2.形成原因特殊:行政垄断的形成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其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
3.对竞争的影响严重:行政垄断会扭曲竞争过程,破坏竞争结果,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
行政垄断的危害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破坏公平竞争:行政垄断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
2.资源配置低效率:行政垄断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诱发腐败:行政垄断容易诱发腐败现象,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4.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行政垄断会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影响经济的整体效益。
行政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产生严重危害,你对此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更多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知识,尽在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