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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什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4-06-03 06:31
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三种确定方式,包括劳动合同约定、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协商确定。同时,文章还探讨了补休与加班费的关系,以及自愿加班与安排加班的差异。

  一、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确定劳动者在加班时应获得报酬的基础,根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有三种确定方式:

  1.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如果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那么应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来确定。

  2.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没有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那么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确定。协商的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约定,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将统一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来确定。

  二、补休与加班费关系

  1.关于补休与加班费的关系,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

  2.《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在休息日,如果企业安排了劳动者工作,它首先应当选择安排补休。只有当无法安排补休时,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4.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并使他们能够及时恢复体力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从而有利于安全生产。

  5.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这是因为这些加班情况往往涉及到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付出,或者是在法定休息时间被占用的情况下工作,因此需要通过支付加班工资来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什么

  三、自愿与安排加班差异

  在我国,加班分为自愿加班和安排加班两种情况,这两种加班方式在性质上存在差异,并且只有属于单位安排加班的,才需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1.自愿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没有得到单位安排或要求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加班,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是自愿选择加班的,因此单位通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要求劳动者进行自愿加班,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进行自愿加班。

  2.安排加班则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要求或安排劳动者进行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和计算基数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

  这是因为安排加班涉及到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付出,需要通过支付加班费来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总的来说,自愿加班和安排加班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1.自愿加班是劳动者自行选择的行为,单位通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2.安排加班则是单位明确要求或安排的行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和计算基数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

  了解完加班费计算规则,你对如何保障自身加班权益有更清晰的认识了吗?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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