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主要由子女承担。在特定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可能会产生扶养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
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才能成立。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非绝对,而是附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即他们自身的生活能够得以维系并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存在。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才能成立。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对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这些规定明确了家庭成员间的赡养和扶养义务及其条件,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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