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权利。
1.债务人有权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提出异议,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2.债务人享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等信息。
3.债务人还有权在破产程序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出异议等。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利。
1.债务人可以就债权人的债权提出抗辩,如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存在瑕疵等。
2.债务人还可以就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提出抗辩,如破产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破产财产、未充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等。
这些抗辩权利的行使,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1.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还有权就债权无效提出抗辩。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当债权人提出的债权基于无效的合同而产生时,债务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主张该债权无效。这一抗辩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提出异议、知情权、提出主张和意见等。
5.债务人还有权就债权和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提出抗辩,以及就债权无效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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