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财产额,指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公司的全部财产中按照法定程序应分配给债权人的部分。这部分财产包含了:
(1)公司在被宣告破产时的既有财产;
(2)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若破产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超过其担保责任,则超出部分的价款也属于破产财产。
3.被人民法院追回的、被破产公司非法处理的财产也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组成并非简单的财产累加,而是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构成要件。
1.已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并不属于破产财产,这是因为担保财产在债务未清偿前,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不能随意处置。
2.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这是出于法律对特定财产的保护。
3.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部分财产同样不计入破产财产。
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时,需严格区分并排除上述不属于破产财产的部分。
1.在确定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后,接下来的步骤就是进行清算,清算组将对这部分财产进行估价和变卖,以获取其市场价值。
(1)估价过程需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
(2)变卖则是指将估价后的财产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以便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需将公司现有的流动资金、库存资金、投资资金等纳入考虑,以计算出破产公司的全额破产财产。
2.清算完成后,所得的价款将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以实现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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