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这可以被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父母赠与的房子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共有财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共有财产具有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
2.共有财产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对于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如果写明了个人名称,那么这将被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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