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免责事由,也就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特别免责事由,这些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合同。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耗,那么承租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免责事由是指那些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免责事由。这些事由在一般合同中可能并不适用,但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却是合法的免责理由。
1.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耗,那么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于旅客运输合同,如果旅客的伤亡是由于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合同一方违约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些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承担方式:
1.赔偿损失: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应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3.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4.定金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也称为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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