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可以重做。
在首次鉴定后,若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则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需要重新鉴定时,申请应提交给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即交给承办案件的警官。
3.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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