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两种情况。
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的实际价值,如果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
2.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未交付、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也将面临相同的罚款处罚。
3.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5.如果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在股东完成首次出资后,需要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关于公司股东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后果以及股东出资额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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