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2.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则不应承担此责任。
(3)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分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的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
2.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3.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公司法人签字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这里的法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他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
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与盖了公司公章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此,公司法人签字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被视为公司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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