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时,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
2.个人及父母的户口本。
3.部分公证处可能还要求提供个人出生证明和父母结婚证。
这些材料都是证明亲属关系的关键证据,确保公证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可以根据其发生的原因分为血亲和姻亲三类。
1.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有共同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后者是指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
2.姻亲则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亲属关系一旦产生,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通常是固定不变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身份和称谓的固定性体现了亲属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保护的严肃性。
1.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2.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如配偶、姻亲、养父母子女等,虽然可以因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也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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