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1.一般程序适用于较重的案件、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有分歧的案件。
2.简易程序则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处罚较为轻微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了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以及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具体流程如下:
1.调查取证:
(1)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会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会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复核当事人的意见。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符合听证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
(1)经过上述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处罚较为轻微的案件。在简易程序中,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行政执法人员会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行政执法人员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执法人员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该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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