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更换的。
1.被告人在庭审中有权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
2.如果被告人再次开庭后拒绝辩护,只能由自己进行辩护。
3.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则不得再次拒绝辩护。
1.被告人在庭审中要求更换辩护律师的权利,并规定了合议庭应当准许的情形。
2.对于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需自行辩护。
3.对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则不予准许。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如果需要更换律师,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1.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定新的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2.对于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在提交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经济状况证明等。如果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4.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如果受援人不满意当前的律师,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更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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