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刑事案件,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因此,传统的观念认为刑事案件不能调解。
2.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公诉案件,其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无法对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一个例外。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
2.这意味着,即使刑事案件本身不能进行调解,但如果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仍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3.调解成功后,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4.检察院仍然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被告人已经赔偿的情节,从而对其从轻处罚。
自诉案件是另一类可以进行调解的刑事案件。
1.自诉案件的原告是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往往存在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这类案件通常涉及轻微的刑事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3.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5.自诉案件调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诉人对被告人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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