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时必须要出具的法律文书。
2.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四种。
直接送达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首选送达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直接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6.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无法适用直接送达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他送达方式,即替代送达,包括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1.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送达人、见证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送达回证未寄回,则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当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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