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行政机关应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若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案件承办人员需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随后,送达人、见证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当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送达回证未寄回,则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当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在进行直接送达时,行政机关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7.送达人、见证人需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1.当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时,行政机关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送达回证未寄回,则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若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公告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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