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伤情鉴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
2.轻伤则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因此,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依据这些标准来评估伤者的伤害程度。
1.重伤的标准包括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等。
(1)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听觉和视觉则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视力低等。
(4)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则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
(4)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等。
2.轻伤的标准则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在进行轻伤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伤者的具体伤情,如伤口大小、深度、位置等,以及伤者的身体状况和治疗情况等因素。
1.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2.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的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3.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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