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1.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2.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这一规定明确了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义务的内容。
在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方面,存在以下六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即使父母在子女年幼时无力抚养,子女独立后仍应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能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
2.如果父母因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或身体伤害,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应履行赡养义务,除非父母的罪行严重到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3.已嫁女儿,即使没有经济收入,也不能因此免除赡养义务。她们的家务劳动与丈夫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义务不受父母是否有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分担方式应根据各自的生活和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6.儿子或女儿去世后,儿媳或女婿没有法律上的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但应鼓励和支持他们主动承担赡养责任。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孙辈承担赡养义务需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如果他们没有负担能力,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则无法承担赡养责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且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在确定赡养费时,既要考虑被赡养人的需求,也要考虑赡养人的经济承受力,以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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